首 页
走进城改
企业简介
光辉历程
企业文化
企业画册
组织架构
新闻中心
集团要闻
子公司动态
通知公告
国企财务
纪检监察
基层*建
*策法规
产品展示
合肥项目
外地项目
*群工作
基层*建
学习教育
人力资源
精彩活动
人才招聘
职工书屋
学习园地
交易信息
产权交易
招标信息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总经理信箱
信访举报
法律声明
首页
*策法规
2016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策的通知
2016-03-20 10:50 来源:新闻中心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策仍按照《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更多
上一篇
2016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友情链接:
合肥市人民*
|
合肥市国资委
|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合肥顺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合肥市房地产经营公司
|
合肥裕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首页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皖ICP备19006386号-1
主办单位:合肥城改集团 地址:合肥市黄山路596号 传真:0551-62662205 邮编:230088
链接
链接
链接